Article 32

In force

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送至犬只收容所。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只、无主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