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三)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改进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