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Article 9Amend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