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因公路、铁路、城区改造、城乡道路、城市轨道、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承担迁移所需费用。

迁移通信设施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保障通信畅通。

因建设项目施工损毁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定损和赔偿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