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㈡向水体倾倒或者在岸边堆放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㈢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

㈣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㈤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㈥从事水产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娱乐、运动等活动;

㈦设置油气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

㈧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