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