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社会办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预防保健和其他社会公益任务;

(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五)加强执业人员教育和培训,遵守医疗纪律、医德规范;

(六)执行财务、物价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