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摄相等方式取得证据;

(四)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