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1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3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3年6月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Chapter 2规划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报送审批材料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种类、体量和造型。
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分别编制。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
Chapter 3设置管理
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外,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在县(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申请。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场地属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提交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七)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活动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涉及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次干道交叉口、城市广场周边、大型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未作出规定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
(一)利用交通标志、道路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四)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观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设置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六)遮挡建筑物玻璃窗的;
(七)占用城市湿地、绿地,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八)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一)有纪念性、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以及标志性建筑,学校、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建(构)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
(三)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中间绿化带、隔离带;
(四)电力、通信等设施;
(五)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Chapter 4设置与维护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的要求,不得危害公众安全,不得妨碍相邻人的采光、通风,不得造成噪声、光污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备案。户外广告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使用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二年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期限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公益广告内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提供。
Chapter 5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户外广告登记证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
建(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规划位置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户外广告预留位置的规划要求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时,应当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拆除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材质等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设置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置许可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说明理由的;
(四)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