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经贸以及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提前七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活动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