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设置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置许可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说明理由的;
(四)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