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

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区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园林绿化部门决定。

湿地公园应当划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在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在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内只能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为主的活动;在管理服务区内可以开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