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Chapter 5 交通事故处理Article 74Amended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