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