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