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