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