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