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或者转移财产、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经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有关单位的财物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并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