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依照前款规定拍卖查封、扣押的物品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有关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予以追偿;拍卖所得金额多于应支付数额的部分,应当退还有关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