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申领、填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农村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