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