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改造,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凡村屯内超占宅基地可以安排村民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暂按机动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