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林业、交通、城建、水产等部门和电力、工矿等单位兴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利用国家水利投资和企事业资金共同兴建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