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水库、灌溉、排水、堤防等水利工程可由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作计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协调本管理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