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