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区、广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区等群众活动频繁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应当建成水冲式。已建的旱厕应当逐步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