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条幅、彩旗、彩虹门、气球、展示台、宣传台、舞台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和材质设置。
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内需更新画面的,其画面效果应当符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户外广告和户外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违反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画面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