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源进行查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处理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源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又未送交有资质的城市放射性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代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