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二)对放射源的安全防护未达到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销售的废旧金属未经放射性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进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