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人身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