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进行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旧址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