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以及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等环境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者隐瞒事实。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