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4,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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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articles
(2017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西起洛河上游宜阳界,东至偃师界,北至滨河北路、九都路东延、中州中路东延,南至洛宜快速通道、滨河南路、国花园北侧、洛河东延控制南部绿地界为公园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情况重新确定公园范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园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保护和服务。
公园实行免费开放。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公园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园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
公园内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非主要出入口应当统一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桩或者围栏。
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一)依据公园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管理和保护,落实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等人员;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管理公园内服务、公用、管理、文化等设施,保持公园设施和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持正常游览秩序;
(五)负责植物保护,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动物保护工作;
(六)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及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定期组织公园内各类设施质量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制定维护计划;
(八)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
(九)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十)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三)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排水设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五)及时修缮道路,保证安全畅通;
(六)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公开安全须知,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七)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警示标识;
(八)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九)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保证设施完好、有效;
(十)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
(一)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艺水平;
(二)公园内各类绿化设施完好,标识标牌清晰;
(三)公园内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公园各类设施产生的污废水应当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公园水质符合洛河水功能区划要求。
公园及周边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影响游人游览的噪声排放,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一)残疾人轮椅、婴幼儿专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需要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制订活动方案,做好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各类设施、设备;
(三)圈占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四)点燃篝火、烧烤、宿营,焚烧落叶、荒草、垃圾;
(五)携犬进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七)打骂吵闹、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游园;
(八)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公园设施等妨碍公园安全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Chapter 4河道水面管理
(一)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公园内河道水体水面整洁;
(二)按照相关标准做好河道水面工程和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维修更新和控制运用,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拦水坝上下游划定禁区,设置禁令标志。
(一)汛期在两岸堤防之间行洪区域内逗留、玩耍;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三)排放污水及一切影响水体水质的有害物质;
(四)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五)非工作人员及船只进入禁区;
(六)漂流、游泳;
(七)燃油船只擅自进入水面;
(八)电网捕鱼、炸药炸鱼、药物毒鱼。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破坏公园景观、设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辆未经同意进入公园、经同意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规定车速行驶或者未在指定位置停放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内举办公众活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园内组织活动,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违反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七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各类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