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立项:

(一)省或者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主体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向省或者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开发县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向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

(四)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或者授权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

(五)省、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拟立项目进行公示;

(六)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复确定项目,或者授权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复确定项目;

(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报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