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5, 2018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绿化规划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三)山区达到65%以上。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三)采矿废弃地;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Chapter 3绿化建设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
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四)违约责任。
(一)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95%以上;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Chapter 4绿化责任与义务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Chapter 5绿化资金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社会捐款;
(五)其他绿化资金。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