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依法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