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