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四)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相关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