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机动车不得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