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批准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