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