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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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18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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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福州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重点发展区域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园林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园林绿地面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足园林绿地面积。
(一)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项目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五)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六)园林苗圃、花圃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核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居住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工业集中区与居住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种植一定比例的榕树和茉莉花,提高市树、市花的覆盖率。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山体、水系、园林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等的绿色廊道。
公园绿地及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审批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抄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新建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开发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园林绿地使用功能。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城市道路、小街巷绿地和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绿地、林地上的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三)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和树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收储土地、征收项目和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和树木,分别由收储单位、征收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树木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树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园林绿地、零星树木,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园林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保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不能就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因技术工艺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恢复。
(一)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
(二)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放牧、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三)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
(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六)偷盗、损坏树木花草;
(七)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
(九)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十)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十一)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十二)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因下列情形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
(二)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树木已经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移植胸径二十公分以上且数量达十株以上的,还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县(市)规划区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报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移植胸径二十公分以上且数量达十株以上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必须砍伐、移植树木的,在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后可先行处理,但事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数量、树种、规格等,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单位在进行绿化时不得采用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牌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牌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三)立杆构筑物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高度每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四)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hapter 5附则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不包括居住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建设用地中公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