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园林绿地和树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责任人:

(一)公园、城市道路、小街巷绿地和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绿地、林地上的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三)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和树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收储土地、征收项目和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和树木,分别由收储单位、征收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树木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树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园林绿地、零星树木,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