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推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种类管线建设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新建、改建。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或者建设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