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红军文物,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红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