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