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