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