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